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3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70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李逸洲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昇華娛樂傳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昇華娛樂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444,867元,應繳裁 判費933,9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33,46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黎隆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