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占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3 日
- 當事人HL GLOBAL, INC.、MEIFANG XIE、泓博無線通訊技術有限公司、遲少林、沈新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9號 原 告 HL GLOBAL, INC. 法定代理人 MEIFANG XIE 訴訟代理人 吳佳潓律師 被 告 泓博無線通訊技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遲少林 被 告 沈新智 李春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占有物事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物,原告表明折舊後之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300,634 元,本院據此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因原告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