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2 日
- 當事人華泰汽車租賃有限公司、陳詩騰、聯和當鋪、曾德齡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5號 原 告 華泰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詩騰 被 告 聯和當鋪 法定代理人 曾德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等事件,經原告提起訴訟,核有下列程式欠缺,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依下所述繳 納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未繳納裁判費,本院將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當事人書狀,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11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有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事項欄第1項、第2項記載:㈠、請求裁示確認系爭車輛於110年1月7日至112年2月6日期間之實際使用人為被告。㈡、前段該車使用期間所產生之違章罰鍰等相關費用准許歸責實際使用人。經查第一項為確認訴訟,該訴訟標的價額應為系爭車輛起訴時之價值,然系爭車輛之殘值為何?廠牌為何?未經原告陳報。而第二項為原告主張為歸責,然此一歸責之法律依據為何(即訴訟標的),具體金額為何,均未經原告敘明,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5日發文原告於 文到10日內敘明上開事項,該函文業於同年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原告迄今未陳報,其訴之聲明、訴訟標的未特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前開訴訟標 的與聲明。 三、請原告將補正上列二內容後之相關書狀,提供予被告人數相應之起訴狀繕本一併送交本院。 四、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然其並未特定其訴之聲明、訴訟標的,致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進而無法徵收裁判費,請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列訴之聲明與訴訟標的 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繳納裁判費,逾期未繳納,本院將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堯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