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2 日
- 當事人吳芊逸、黃楊月娥、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劉元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55號 原 告 吳芊逸 訴訟代理人 葉韋良律師 被 告 黃楊月娥 訴訟代理人 黃莉婷 被 告 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元智 上列當事人間減少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