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宏安動物醫院、向忠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10號 原 告 宏安動物醫院 法定代理人 向忠川 訴訟代理人 郝燮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周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