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蕭政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54號 原 告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政豪 訴訟代理人 錢威旭 周軒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祖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77,795元(計算式:10,487,815元+3,425,369元+4,519,725元+3,644,8 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黎隆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