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4 日
- 當事人丁士琦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71號 原 告 丁士琦 上列原告與被告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淡水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黎隆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