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5 日
- 當事人元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冠之、王仁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2號 原 告 元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之 訴訟代理人 江燕偉律師 被 告 王仁心 訴訟代理人 鍾亦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5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7萬6,7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