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大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卓家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92號 原 告 大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家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參拾伍萬玖仟陸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肆仟參佰陸拾肆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貳萬參仟捌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