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仁埈、范振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11號 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被 告 范振奕 范振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3,6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6,500元,扣除前已繳納1,000元,尚須補繳5,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