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星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黃坤鍵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86號 原 告 星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鍵 訴訟代理人 林懿君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蓉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外,尚應補繳8,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