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5 日
- 當事人金乙股份有限公司、鄭建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建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躍樺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