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占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HL GLOBAL, INC.、MEIFANG XIE、泓博無線通訊技術有限公司、遲少林、沈新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62號 原 告 HL GLOBAL, INC. 法定代理人 MEIFANG XIE 訴訟代理人 吳佳潓律師 被 告 泓博無線通訊技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遲少林 被 告 沈新智 李春樺 上三人共同 魏妁瑩律師 訴訟代理人 施苡丞律師 陳芃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占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於中華民國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法院應依被告聲請,以裁定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原告於裁定所定供擔保之期間內不供擔保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96條第1項前段、101條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為未經我國認許之外國法人,於中華民國無事務所及營業所,業經原告於起訴時陳明,本院前依被告之聲請,於民國112年5月31日裁定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此項裁定已於112年6月9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供訴訟費用之擔 保,有送達證書、本院提存所函覆查詢結果可稽。依上規定,即應駁回起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