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大豐建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長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16號 上 訴 人 大豐建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長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盛豐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7萬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李佩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