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7 日
- 當事人鍾昇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59號 原 告 鍾昇樺 陳叡泓即陳科志即杜瑪動物醫院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敏宏律師 被 告 福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賢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關於由一定之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所訂儀器暨試劑購買合約書第15條,關於因合約涉訟時,業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首揭之說明,本院對之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