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03 日
- 當事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劉自明、神行快遞有限公司、徐清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28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黃智絹律師 被 告 神行快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清和 訴訟代理人 沈濟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民國112年6月27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始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答辯狀,為顧及兩造審級利益,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