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3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百分百娛樂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7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被 告 百分百娛樂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潘衍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23日下午2時40分在 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