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5 日
- 當事人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陳致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74號 原 告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致全 訴訟代理人 陳南呈 徐翊庭 被 告 陳柚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第二大段中關於「並得向『原』 告收取相當於成交金額7﹪之違約金140萬4963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並得向『被』告收取相當於成交金額7﹪之違約金140萬4963 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欄第二大段有前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