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不成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0 日
- 當事人丁金花、陳大名、陳韻如、陳志輝、長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林益賢、林益璋、芷昌有限公司、呂佳琪、林彩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89號 原 告 丁金花(兼陳晋卿之承受訴訟人) 原 告 陳大名(兼陳晋卿之承受訴訟人) 原 告 陳韻如(即陳晋卿之承受訴訟人) 原 告 陳志輝(即陳晋卿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黃昆培律師 被 告 長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益賢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簡長輝律師 被 告 林益璋 被 告 芷昌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呂佳琪 被 告 林彩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臨時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部分: 壹、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此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而上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68條 、第173條前段、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陳晋卿、 丁金花、陳大名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起訴後,陳晋卿於112年1月28日死亡,原告丁金花、陳大名、陳志輝、陳韻如為 其法定繼承人,且均未拋棄繼承,並於112年6月28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334至342、376頁),核與上開規 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本件被告林益璋、芷昌有限公司(下稱芷昌公司)、林彩雲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部分: 壹、原告主張: 一、先位聲明部分: ㈠兩造均為被告長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盛公司)之股東,長盛公司於108年11月27日召開股東臨時會(下稱108年臨時會)前,公司章程第5條規定,長盛公司資本總額為新 臺幣(下同)188,500,000元,分為18,850,000股,每股10 元,全額發行;第16條、第21條分別規定公司設董事5人、 監察人2人。則長盛公司如欲增加資本,因涉及章程所定資 本總額、股份總數之變更,應依公司法第277條第1、2項規 定,經長盛公司股東會以特別決議方法決議變更章程後,始得為之。惟長盛公司於108年臨時會並未先變更章程第5條規定,即決議「增加資本額62,830,000元,分為6,283,000股 ,每股按30元溢價發行,採全額發行(下稱增資股),增資後合計資本總額為251,330,000元,分為25,133,000股,每 股金額10元」(下稱系爭增資決議),違反公司章程第5條 、公司法第277條第1、2項規定,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號 判決確認系爭增資決議無效。且108年臨時會決議通過修正 公司章程第16條、第21條規定,減少董事為3人、監察人為1人,違反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規定,依公司法第189條規定 得訴請撤銷,亦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號判決該決議應予撤銷,長盛公司董事、監察人員額自應回復原定章程之5人、2人。 ㈡系爭增資決議既屬無效,長盛公司於111年12月6日股東臨時會(下稱111年臨時會)竟仍計入不存在之股數,以25,133,000股來計算股東出席數及表決數,認當日總出席股權為25,113,000股,並於會議中決議改選董事3人、監察人1人,由 被告林益賢、林益璋、芷昌公司(下合稱林益賢等3人)當 選為董事;林彩雲當選為監察人,其決議違反法令,在法律上不能認為有股東會召開或有決議成立,故111年臨時會改 選董監事之決議應屬不成立,則林益賢等3人、林彩雲分別 與長盛公司間之董事、監察人委任關係即不存在。 二、備位聲明部分: 倘認111年臨時會改選董監事之決議並無不成立之情事,然 該決議係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號判決確認無效之增資股,及林益璋違法受讓訴外人魏錦輝之5,000股(下稱爭議股) ,作為董事、監察人選舉計算基礎,依公司法第189條規定 ,其決議方法顯有重大瑕疵,應予撤銷。且111年臨時會未 依原公司章程選任董事5人、監察人2人,依公司法第191條 規定,其決議無效,林益賢等3人不得依公司法第192條第1 項、第198條第1項規定,被選為長盛公司之董事,其等與長盛公司間委任關係不存在;另林彩雲不得依公司法第216條 第1項規定,被選為長盛公司之監察人,其與長盛公司間委 任關係不存在,為此,提起本訴等語。 三、並聲明: ㈠先位聲明: ⒈確認長盛公司111年臨時會改選董監事之決議不成立。 ⒉確認林益賢等3人、林彩雲分別與長盛公司間之董事、監察人 委任關係不存在。 ㈡備位聲明: ⒈長盛公司111年臨時會改選董監事之決議,應予撤銷。 ⒉確認林益賢等3人、林彩雲分別與長盛公司間之董事、監察人 委任關係不存在。 貳、被告方面: 一、長盛公司則以: ㈠111年臨時會出席率為99.9%(計算式:25,113,000÷25,133,0 00),縱扣除增資股、爭議股,再扣除未出席股東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王永信之10,000股、編號24所示洪建偉之10,000股(下合稱未出席股)後,出席股權數為18,825,000,股東出席率99.86%(計算式:18,825,000÷18,885,000),已達 法定股份出席數。 ㈡而111年臨時會之董事選舉權數為75,339,000(計算式:出席 股東股份數25,113,000股×應選董事3名=75,339,000),林益賢、林益璋、芷昌公司分別獲得選舉權數20,455,000、19,280,000、22,836,000。縱扣除增資股、爭議股後,選舉權數為56,475,000(計算式:出席股東股份數18,825,000股× 應選董事3名=56,475,000),林益賢獲得選舉權數13,758,5 94,占總選舉權數24.36%;林益璋獲得選舉權數14,510,406,占總選舉權數25.69%;芷昌公司獲得選舉權數15,276,000,占總選舉權數27.04%,仍屬前三名取得最多選舉權數之當選者,均不影響董事選舉及董事當選之效力,依公司法第189條之1規定,原告請求撤銷為無理由,林益賢等3人與長盛 公司之董事委任關係,自屬存在。 ㈢又111年臨時會之監察人選舉權數為25,113,000,林彩雲獲得 選舉權數20,857,000,縱不計入增資股、爭議股,監察人選舉權數為18,825,000,林彩雲獲得選舉權數14,510,000,占總選舉權77.08%,仍屬取得最多選舉權數之當選者,不影響監察人選舉及當選之效力,依公司法第189條之1規定,原告請求撤銷為無理由,林彩雲與長盛公司之監察人委任關係,自屬存在。 ㈣再者,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號判決認定108年臨時會選任董事 、監察人之決議適法,至於修正公司章程16條、第21條所定董事、監察人員額之決議經撤銷後,長盛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尚有缺額未經選任,乃屬另事,不得據此認上開決議違法。而長盛公司係因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始於111年臨時 會進行改選,此改選之決議與公司章程並無違反,應屬合法有效等語,資為抗辯。 ㈤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林益璋、芷昌公司、林彩雲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本件兩造不爭執事項如下:(見本院卷第381至382頁,並依判決編輯修改部分文字) 一、兩造對彼此提出之書證形式上真正不爭執。 二、兩造均為長盛公司之股東,內容詳如本院卷第152頁。 三、長盛公司於108年11月27日召開108年臨時會前,公司章程第5條規定,長盛公司資本總額為188,500,000元,分為18,850,000股,每股10元,全額發行;第16條、第21條分別規定公司設董事5人、監察人2人,內容詳如本院卷第294至295頁。四、長盛公司於108年臨時會決議通過修正公司章程,其中第5條修正公司資本總額為251,330,000元,分為25,133,000股, 每股10元整,全額發行;第16條、第21條分別修正公司設董事3人、監察人1人,內容詳如本院卷第66至70頁。 五、丁金花等人於109年間對長盛公司提起撤銷股東臨時會決議 等訴訟,經本院於110年2月5日以109年度訴字第4號判決, 確認長盛公司於108年臨時會所為系爭增資決議無效;長盛 公司於108年臨時會所為公司章程第16條、第21條修正之決 議應予撤銷,內容詳如本院卷第28至45頁。上開案件目前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字第603號受理中。 六、長盛公司於111年12月6日召開111年臨時會,陳晋卿、陳大 名親自出席,丁金花委託訴外人林虹輝出席,內容詳如本院卷第24至25、156頁。 七、依111年臨時會會議記錄記載,會議決議改選董事3人、監察人1人,該日總出席股權為25,113,000股,由林益賢等3人當選為董事;林彩雲當選為監察人,會議記錄及選票內容詳如本院卷第160至162、166至212頁。 肆、本院之判斷:(依本院卷第382至383頁所載兩造爭執事項進行論述) 一、先位聲明部分: ㈠原告請求確認長盛公司111年臨時會改選董監事之決議不成立 ,為無理由,論述如下: ⒈按股東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司法第174條定有明文。又股東會之決議,乃多數股 東基於平行與協同之意思表示相互合致而成立之法律行為,如法律規定其決議必須有一定數額以上股份之股東出席,此一定數額以上股份之股東出席,為該法律行為成立之要件。欠缺此項要件,股東會決議即屬不成立。若出席股東已達法定最低股份數額,僅表決權數未達法定成數,則係決議方法瑕疵之問題,二者有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19號判決意旨參照)。因此,倘出席股東已達法定最低股份數額,自不生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之問題。 ⒉經查:長盛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25,133,000股,111年臨時會 扣除未出席股之出席代表股數為25,113,000股,出席率為99.9%(計算式:25,113,000÷25,133,000)。縱扣除增資股、爭議股,出席股權數如附表二所示18,825,000,股東出席率99.86%(計算式:18,825,000÷18,885,000),此有被告提 出111年臨時會之股東出席簽到及會議記錄、長盛公司之股 東名冊及股權變動明細表、股權明細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2至164、288至289頁)。足認長盛公司111年臨時會有 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合於公司法第174 條規定,依前揭判決意旨,自不生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之問題。因此,原告主張111年臨時會以無效之系爭增資決議,作 為出席數及表決數之計算基礎,其改選董監事之決議不成立云云,自無理由。 ㈡原告請求確認林益賢等3人、林彩雲分別與長盛公司間之董事 、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為無理由,論述如下: ⒈按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公司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之,公司法第198條第1項、第21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⒉經查: ⑴長盛公司111年臨時會之董事選舉權數,依公司法第198條第1 項規定,為75,339,000(計算式:出席股東股份數25,113,000股×應選董事3名=75,339,000),林益賢、林益璋、芷昌公司所得選舉數分別如附表一所示20,455,000、19,280,000、22,836,000,高於另一董事候選人陳大名所得選舉權數12,768,000。縱扣除增資股、爭議股後,111年臨時會之董事 選舉權數為56,475,000(計算式:出席股東股份數18,825,000股×應選董事3名=56,475,000),林益賢、林益璋、芷昌公司所得選舉權分別如附表二所示13,740,090、14,690,910、15,276,000,高於另一董事候選人陳大名所得選舉權數12,768,000,林益賢等3人仍屬取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之前 三名,此有被告所提出長盛公司之股權變動明細表及股權明細表、選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4至188、288至289頁)。足認不論有無扣除增資股、爭議股,均不影響長盛公司董事之選舉及林益賢等3人當選為董事之效力,則林益賢等3人與長盛公司之董事委任關係,自屬存在。 ⑵又長盛公司111年臨時會之監察人選舉權數為25,113,000,林 彩雲所得選舉數20,857,000,高於另一監察人候選人陳大名所得選舉權數4,256,000。縱不計入增資股、爭議股,監察 人選舉權數為18,825,000,林彩雲所得選舉權數為14,569,000,高於另一監察人候選人陳大名所得選舉權數4,256,000 ,林彩雲仍屬獲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此有被告所提出長盛公司之股權變動明細表及股權明細表、選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4至165、190至212、288至289頁)。足認不論有無扣除增資股、爭議股,均不影響長盛公司監察人之選舉及林彩雲當選為監察人之效力,則林彩雲與長盛公司之監察人委任關係,自屬存在。 ⑶因此,原告請求確認林益賢等3人、林彩雲分別與長盛公司間 之董事、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為無理由。 二、備位聲明部分: ㈠原告依公司法第189條規定,請求撤銷長盛公司111年臨時會改選董監事之決議,為無理由,論述如下: ⒈按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30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公司法第189條定有明文。又法院對於前條撤銷決議之訴,認為其違 反之事實非屬重大且於決議無影響者,得駁回其請求,公司法第189條之1亦有明定。次按公司法第189條所稱之決議方 法有無違反法令,固非僅指有表決權之決議及表決有關方法而已,尚包括從事討論表決者是否具股東適格身分在內,倘若剔除不具股東適格身分者之表決權數,仍有成立決議所必要之定額,且不構成決議之瑕疵或影響其效力時,自難謂該股東會之決議方法有得依法訴請法院撤銷決議之餘地(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558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經查:長盛公司111年臨時會之董事、監察人選舉,不論是否 扣除增資股、爭議股,均由林益賢等3人、林彩雲分別當選 董事、監察人,縱111年臨時會有增資股、爭議股之股東參 與選舉,然剔除該增資股、爭議股之選舉權數後,仍有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進行選舉,並不影響上開選舉及當選之效力,依公司法第189條之1規定及上開判決意旨,本院自得駁回原告撤銷長盛公司111年臨時會改選董監事決議之請求。 ㈡原告請求確認林益賢等3人、林彩雲分別與長盛公司間之董事 、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為無理由,論述如下: ⒈按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公司法第191 條定有明文。 ⒉經查: ⑴長盛公司修正前章程第16條、第21條規定公司分別設董事5人 、監察人2人,修正後章程規定公司分別設董事3人、監察人1人。縱依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號判決上開章程修正應予撤 銷,然此僅係回復未修正章程之狀態,長盛公司仍有選任董事、監察人之必要,則111年臨時會選任董事3人、監察人1 人,並未違反章程之規定,此與該修正後章程倘經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4號判決確定撤銷後,董事、監察人缺額是否補 選乙節,係屬兩事。因此,原告主張111年臨時會選任林益 賢等3人為董事、林彩雲為監察人,違反修正前章程第16條 、第21條規定,依公司法第191條規定上開選任無效云云, 自非可採。 ⑵又本院已駁回原告撤銷長盛公司111年臨時會改選董監事決議 之請求,則林益賢等3人、林彩雲與長盛公司間之董事、監 察人之委任關係自屬存在,則原告請求確認上開委任關係不存在,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從而,原告先位聲明請求:㈠確認長盛公司111年臨時會改選 董監事之決議不成立。㈡確認林益賢等3人、林彩雲分別與長 盛公司間之董事、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備位聲明請求:㈠長盛公司111年臨時會改選董監事之決議,應予撤銷。㈡確 認林益賢等3人、林彩雲分別與長盛公司間之董事、監察人 委任關係不存在,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伍、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陸、本件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規定,由 敗訴之原告連帶負擔。 柒、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詹欣樺附表一:林益賢等3人及林彩雲扣除未出席股,在未扣除增資股 及爭議股所得選舉權數 編號 股東姓名 股數 林益賢 林益璋 芷昌公司 林彩雲 1 陳晋卿 926,000 2 林益賢 1,506,000 4,518,000 1,506,000 3 林彩雲 1,033,000 3,099,000 1,033,000 4 長昌有限公司 2,274,000 6,822,000 2,274,000 5 李楊愛玉 1,396,000 6 李佩慈 300,000 900,000 300,000 7 楊碧峰 130,000 390,000 130,000 8 芷昌公司 5,338,000 16,014,000 5,338,000 9 高英士 4,209,000 10,000,000 2,627,000 4,209,000 10 高國倫 1,714,000 5,142,000 1,714,000 11 李佳蓉 799,000 2,397,000 799,000 12 李怡慶 1,100,000 13 歐陽利貞 24,000 14 沈峰正 9,000 27,000 9,000 15 林益璋 287,000 861,000 287,000 16 林士惠 600,000 1,800,000 600,000 17 林艾萱 816,000 2,448,000 816,000 18 楊淑娟 148,000 444,000 148,000 19 黃清芬 679,000 2,037,000 679,000 20 陳大名 400,000 21 丁金花 400,000 22 陳良福 10,000 23 王永信 10,000 未出席 未出席 未出席 未出席 24 洪建偉 10,000 未出席 未出席 未出席 未出席 25 蘇玉琴 1,015,000 3,045,000 1,015,000 扣除未出席股總計 25,113,000 20,455,000 19,280,000 22,836,000 20,857,000 附表二:林益賢等3人及林彩雲扣除未出席股、增資股及爭議股 後所得選舉權數 編號 股東姓名 股數 林益賢 林益璋 芷昌公司 林彩雲 1 陳晋卿 926,000 2 林益賢 1,322,000 3,966,000 1,322,000 3 林彩雲 1,033,000 3,099,000 1,033,000 4 長昌有限公司 2,274,000 6,822,000 2,274,000 5 李楊愛玉 1,396,000 6 李佩慈 300,000 900,000 300,000 7 楊碧峰 130,000 390,000 130,000 8 芷昌公司 2,818,000 8,454,000 2,818,000 9 高英士 3,157,000 7,482,090 1,988,910 3,157,000 10 高國倫 668,000 2,004,000 668,000 11 李佳蓉 599,000 1,797,000 599,000 12 李怡慶 1,100,000 13 歐陽利貞 24,000 14 沈峰正 9,000 27,000 9,000 15 林益璋 216,000 648,000 216,000 16 林士惠 600,000 1,800,000 600,000 17 林艾萱 616,000 1,848,000 616,000 18 楊淑娟 148,000 444,000 148,000 19 黃清芬 679,000 2,037,000 679,000 20 陳大名 400,000 21 丁金花 400,000 22 陳良福 10,000 23 王永信 10,000 未出席 未出席 未出席 未出席 24 洪建偉 10,000 未出席 未出席 未出席 未出席 25 蘇玉琴 0 總計 18,825,000 13,740,090 14,690,910 15,276,000 14,569,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