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何英明、昇華娛樂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林文凱、俞惟中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28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李逸洲 被 告 昇華娛樂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凱 視同被 告 俞惟中 林水成 王貴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及視同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11月13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1月14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存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黎隆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