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王文義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董玉文 訴訟代理人 方俊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陳玥彤 股票附表: 編號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85-NX-55899-2 1 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