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0 日
- 當事人陳張桃、陳忠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陳張桃 代 理 人 陳忠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林瀚章 附表 股票附表: 股東姓名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陳張桃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53009-0 500 1 陳張桃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X0212779-7 93 1 陳張桃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0NX0367255-3 106 1 陳張桃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2NX0520949-7 94 1 陳張桃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4NX0675720-3 99 1 陳張桃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NX0135732-1 50 1 陳張桃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9NX0290339-1 115 1 陳張桃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1NX0444115-0 129 1 陳張桃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3NX0598276-3 9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