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0 日
- 當事人陳摯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陳摯心 代 理 人 宋正一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大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周彥儒 附表: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92-ND-000029-92-ND-000035 7 7000 92-NX-000002 1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