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7 日
- 當事人歐志峰即歐保駕之繼承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歐志峰即歐保駕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林瀚章 附表 股票附表: 股東姓名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歐志峰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6-ND-707761-1 1,000 1 歐志峰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6-ND-796203-6 1,000 1 歐志峰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6-ND-782250-7 1,000 1 歐志峰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6-NX-76002-0 296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