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許意涓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許意涓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股票),為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聲請人為最後持有人,不慎遺失,該證券前經本院以111 年度司催字第788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 已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 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鍾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