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吳美花、許意涓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吳美花 代 理 人 許意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