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7 日
- 當事人吳美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吳美津 代 理 人 宋正一律師 複代理人 劉孟哲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大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網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大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網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潘 盈 筠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