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17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蔡金人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董玉文 代 理 人 方俊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南僑化學工業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南僑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