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徐元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27號 聲 請 人 徐元哲 代 理 人 宋正一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大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大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 度司催字第3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陳玥彤 股票附表 編號 證券字號 張數 股數 1 92-NE-000009~92-NE-000011 3 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