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陳瑞龍即陳春居之繼承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3號 聲 請 人 陳瑞龍即陳春居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南僑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周彥儒 附表: 股票號碼 股數 79-NT-103917-5 35 80-NX-2021712-3 11 合計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