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林友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457號 聲 請 人 林友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陳玥彤 股票附表 編號 證券字號 張數 股數 1 78-NX-78661-6 1 320 2 78-NX-000000-0 1 60 3 78-NX-000000-0 1 554 4 79-NX-000000-0 1 73 5 80-NX-000000-0 1 149 6 81-NX-000000-0 1 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