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5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李金玲
大因一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512號 聲 請 人 李金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陳玥彤 股票附表 編號 證券字號 張數 股數 1 84NX-00000000-0 1 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