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王惠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9號 聲 請 人 王惠君 代 理 人 宋正一律師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網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大好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即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本文、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黎隆勝 附表: 證 券 字 號 證券張數 股數 92-NE-000007 1 10,000 92-ND-000001~92-ND-000005 5 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