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全字第1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詹庭禎、劉逸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代 理 人 劉逸宏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徐豪駿律師即盧建章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旭強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旭強公司)前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並邀同第三人 盧建章、羅卓建凱為連帶保證人,聲請人已撥付借款1,000 萬元予旭強公司。詎旭強公司嗣未依約清償本息,迄今尚積欠8,955,44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又盧建章業於民 國112年7月26日死亡,相對人徐豪駿律師為盧建章之遺產管理人。而相對人積欠債務金額龐大,且名下之不動產已遭他債權人實施假扣押、拍賣抵押物,若不即時實施假扣押,而任其財產遭拍賣,聲請人之債權必有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故為保全日後之強制執行,聲請人願提供擔保,爰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在債權額之範圍內為假扣押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本件債權業已對相對人提起清償借款之訴,經本院於113年8月30日以113年度重訴字第234號判決聲請人之訴有理由,併諭知聲請人供擔保後得假執行。準此,聲請人之債權既經本院以上開判決諭知准予假執行,聲請人即得逕為假執行,自已無以假扣押之方式保全將來強制執行之必要。從而,聲請人本件假扣押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