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全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9 日
- 當事人齊崴營造有限公司、吳振平、齊緯營造有限公司、蕭郁儒、加豐營造有限公司、羅瑋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24號 聲 請 人 齊崴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平 聲 請 人 齊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郁儒 共 同 代 理 人 周志羽律師 相 對 人 加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瑋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先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盡釋明之責,必待釋明有所不足,始得以供擔保補釋明之欠缺,准予假扣押之聲請,如債權人未為任何釋明,縱其陳明願供擔保,仍不得認該擔保已補釋明之欠缺,而准其假扣押之聲請。又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係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形。至於債務人經債權人催告後拒絕給付,僅屬債務不履行之狀態,如非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亦不能遽謂其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認債權人對於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 字第48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 分別簽訂工程契約書,由聲請人齊崴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齊崴公司)承攬連續壁工程,聲請人齊緯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齊緯公司)承攬地質改良工程,各該工程均已完工,惟相對人尚積欠齊崴公司工程款新臺幣(下同)3,113,900元,齊 緯公司工程款3,832,500元,且經聲請人多次催討,相對人 均置之不理,顯有逃匿情形。又相對人目前有多筆案件涉訟,甚至遭人聲請高達45,000,000元之支付命令,所積欠款項已超過其資本總額66,000,000元之2/3,為免其脫產逃避債 務,如未即時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而任由處分,將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並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請求准予對於相對人之財產分別在3,113,900元、3,832,500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固已就對相對人之金錢請求,提出工程契約書、備忘錄、工程估驗請款單、銀行交易明細查詢資料、統一發票、支票、現場照片、檢驗報告書為證,並向本院起訴,由本院以113年度建字第12號審理中,堪認已為相當釋明, 然相對人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置之不理,僅屬債務不履行,無從憑此逕認有何聲請人所指逃匿情形。至於相對人資本總額屬公開資訊,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可徵,且與其資產多寡、經營情形及償債能力無必然關係,遑論仍高於聲請人所稱相對人積欠債務總額,尚無從憑為釋明假扣押之原因。準此,對於相對人有何規避執行之積極行為,或就其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將達於無資力或與聲請人請求金額相差懸殊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未見聲請人提出任何證據予以釋明,核屬對於假扣押之原因未為釋明,而非釋明有所不足,尚無從以供擔保補釋明之欠缺。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所為聲請於法不合,無從准許,應予駁回。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