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全事聲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5 日
- 當事人生活工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慶輝、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林以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事聲字第14號 異 議 人 生活工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慶輝 相 對 人 翔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林以山 上列異議人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所為113 年度司裁全字第498號假扣押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假扣押之聲請駁回。 聲請及異議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 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至3項定 有明文。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5月15日所為113年 度司裁全字第498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於113年7月17日 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之113年7月19日具狀聲明異議,本院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 ㈠針對相對人於本件假扣押請求異議人生活工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生活工場公司)與相對人間因合作投標國軍服裝供售站委商經營案-空軍(下稱國軍標案)衍生相關爭執, 生活工場公司、相對人與第三人即另一共同投標廠商廣九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九公司)於113年6月19日簽署和解書(下稱系爭和解書),並於同日簽署三方確認以陽信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團專戶作為指定收款帳戶之協議書,嗣出具予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後勤處,以憑辦理請領作業,相對人亦同意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程序,是本件假扣押之請求事由已失所憑據,應予駁回。 ㈡相對人對於假扣押之原因未予釋明,理由如下: ⒈相對人提出之生活工場公司虧損或門市停業資料,不足以評斷生活工場公司之既存財產價值已瀕臨成為無資力狀態,異議人是否陷於無資力狀態,致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應就異議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綜合判斷。而生活工場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下同)144,000,000元,於 實體門市及網路電商平台等市場均正常營運中,目前更承攬國軍服裝供售站委商營運,全案採購預算金額約1,935,320,800元,足見生活工場公司具有相當之資產,且持續營業賺 取收入。至於相對人所述對生活工場公司債權金額134,731,497元未經本案訴訟判決前不得遽予論斷,且其中借款4,000萬元係相對人借予生活工場公司,以繳納國軍標案之履約保證金,此部分核屬會計「資產」下之存出保證金項目,且生活工場公司另有提供廣九公司300萬股份設定質權予相對人 擔保該借款債務之清償,難認生活工場公司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有難以清償之情事。 ⒉再者,異議人已依系爭和解書約定以指定匯款帳戶向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後勤處辦理請款作業,並將用印之信託財產運用指示(變更)書交付相對人收執,足見生活工場公司並無相對人所稱拒絕回復以兩造約定帳戶收款、拒絕撥付款項、隱匿財產等情事。 ⒊而生活工場公司於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協調會議召開期間及其前後,均持續與相對人積極協商國軍標案匯款帳戶、債務清償等事宜,系爭和解書亦約定生活工場公司清償相對人債務之方式,生活工場公司並無置之不理或斷然堅持拒絕給付之情事。縱生活工場公司與相對人達成和解共識前對於匯款帳戶存有爭議、借款債務存有糾紛,惟此僅係債務不履行之狀態,尚難即認生活工場公司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⒋又生活工場公司與財團法人台灣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下稱聯輔基金會)簽立財務管理專案輔導合約書暨財務管理專案輔導工作計畫書,目的為財務透明化、財務相關問題諮詢等,足見生活工場確有積極處理債務關係,並力求財務透明,其營運專戶收支狀況受到合理監控,更無任何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將其財產為不利益處分之情事。 ⒌另相對人並未提出任何具體事證釋明異議人王慶輝有何將致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原因。故相對人就假扣押之原因未盡釋明之責,其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㈢因此,原裁定准許相對人假扣押之聲請,自有違誤,為此,聲明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駁回相對人假扣押之聲請等語。 三、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又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故債權人聲請假 扣押,應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均加以釋明,且須已為釋明,僅釋明尚有不足,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而所謂請求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522 條第1項規定,係指債權人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發 生緣由。又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規定,係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形。至於債務人經債權人催告後拒絕給付,僅屬債務不履行之狀態,如非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亦不能遽 謂其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認債權人對於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86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相對人就假扣押請求之發生緣由,雖主張生活工場公司未依合作協議書第4.4、4.5條約定以相對人指定帳戶辦理國軍標案之收入請款,構成第13.1.4條約定之違約重大情事,依第13.2條約定生活工場公司應給付相對人懲罰性違約金1,000 萬元;又生活工場公司邀同王慶輝為連帶保證人,並由第三人數博整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數博公司)提供所有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擔保債權總金額4,800萬元之抵押權登記予相 對人,向相對人借款4,000萬元,以支付國軍標案履約保證 金,並簽訂借貸契約,第2條約定借款期限5年,利息為每年3%,應於每月5日給付,第3條約定以國軍標案退返各期履約保證金至合作協議書第4.4條開立專戶後,由相對人依比例 取償受領,惟因生活工場公司拒絕履行國軍標案,且自112 年12月起未如期按月給付利息,依第7條第1、3、4款約定借款全部提前到期,應一次清償,生活工場公司與王慶輝自應連帶給付相對人4,000萬元云云,並提出國軍標案合作協議 書、借貸契約、國軍電子化多元繳費單、他項權利證明書、陽信商業銀行信託契約書、相對人帳戶交易明細查詢以為釋明。然查: ⒈按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民法第737條定有明文。 ⒉查相對人與生活工場公司、廣九公司於113年6月19日就國軍標案(包括但不限於收款帳戶、採購執行及標案履行、帳款分配等),及其他合作案逾期帳款清償等事宜發生爭議已簽訂系爭和解書,並於第2、3條分別就國軍標案收款帳戶之指定、生活工場公司積欠相對人之債務抵償方式詳加約定,此有異議人提出之系爭和解書暨附件協議書、存摺封面為證。則相對人、生活工場公司自應依系爭和解書約定履行,相對人聲請假扣押所主張生活工場公司未依約指定帳戶、遲延付息所生之金錢請求緣由,已因系爭和解書簽訂而拋棄其權利,相對人聲請假扣押之請求即不存在。 ㈡又相對人就假扣押之原因,固主張生活工場公司積欠伊債務高達134,731,497元,且未依約指定帳戶請款、遲付利息、 營運虧損負債、接受財務管理專案輔導,而王慶輝為其負責人,為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云云,並提出和邑英栩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函、國防部空軍司令部開會通知單、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後勤處函及開會通知、存摺交易明細、生活工場- 商品部應收帳款、生活工場公司採購單、生活工場公司資產負債表、自由時報新聞以為釋明。然查: ⒈系爭和解書第3條第1款記載生活工場公司積欠相對人之逾期帳款為11,561,120元,則生活工場公司是否確實積欠相對人債務高達134,731,497元,已非無疑。而生活工場公司之實 收資本額為144,000,000元,目前實體店面、線上商城均營 業中,所得標之國軍標案預算金額達1,935,320,800元,相 對人之借款債權亦有數博公司提供不動產設定前揭抵押權登記,生活工場公司並將持有廣九公司之300萬股份設定質權 予相對人,此有兩造提出之公司基本資料、借貸契約、系爭和解書、生活工場公司門市資料及網站資料、更正決標公告在卷可稽,足見生活工場公司具有相當之資本,且穩定營運,具有相當之收入。雖生活工場公司於110及111年資產負債表載有負債及虧損,然綜合生活工場公司之資本及其營運、收入狀況,尚難據此即認生活工場公司之現存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相對人之債權相差懸殊,而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⒉又生活工場公司縱有未依約指定帳戶請款、遲付利息之情事,然此僅係處於債務不履行之狀態,相對人雖有發函催告生活工場公司依約履行,惟於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召開協調會期間,生活工場公司持續與相對人聯繫協調和解事宜,並簽訂系爭和解書,此有異議人提出之電子郵件及LINE對話內容、系爭和解書在卷可稽,足見生活工場公司就履約所生爭議並非置之不理,尚無相對人所主張經催告後仍斷然堅決拒絕給付之情事。 ⒊而生活工場公司與聯輔基金會簽立財務管理專案輔導合約書及財務管理專案輔導工作計畫書,係約定由聯輔基金會自113年5月1日起至114年4月30日止,輔導生活工場公司財務透 明化、財務相關問題諮詢、提升ESG認知,其中財務透明化 內容包括財務控管、應收及應付款項對象合理性確認、監控專戶現金收支控管及複核等,此有異議人提出之上開契約在卷可參,足見生活工場公司對於財務問題積極尋求專家協助,以謀公司永續發展,並無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將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致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隱匿財產等情形。 ⒋末查相對人並未針對王慶輝提出任何證據以釋明其有假扣押之原因,尚難僅以王慶輝為生活工場公司負責人及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即認王慶輝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㈢綜上所述,相對人所主張假扣押之請求緣由已因系爭和解書而消滅不存在,又依相對人所提出之上開證據,尚難認其已釋明異議人具有假扣押之原因,則依前揭法條規定及裁定意旨,雖相對人陳明願供擔保,仍不得認該擔保得以補足上開欠缺,而准其假扣押之聲請。因此,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廢棄,並駁回相對人假扣押之聲請。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