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執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1 日
- 當事人高渝雯、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魏孝秦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47號 聲 請 人 高渝雯 相 對 人 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孝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其固據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記錄,惟未就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一節釋明之,是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茲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聲請人約定受償帳戶存摺封面及自相對人 應履行日迄今之內頁明細(提出之內頁要連續不中段;如為網路列印者,需可辨識戶名、帳戶為何),或其他程度相當足徵相對人未履行義務之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勞動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