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補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7 日
- 當事人愷陽科技有限公司、趙逸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57號 原 告 愷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逸君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葉護標、王美英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葉護標、王美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於112年12月11日所為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並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2萬37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貳萬零參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柒仟玖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柒仟肆佰參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