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8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逗派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謝佳珊、蔡宇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逗派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佳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宇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4,884元,及其中新臺幣31,944元,自民國113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以千分之1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 付之違約金最高以90天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