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吳明敏、廖維彥、四方股份有限公司、何義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代 理 人 廖維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四方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何義純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施閔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沈淑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4,646,428元,及其中新臺幣2,646,428元,自民國112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2.857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中新臺幣12,000,000元,自民國112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57計算之 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3,871,776元,及其中新臺幣266,630元,自民國112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57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中新臺幣4,646,141元,自民國112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57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中新臺 幣8,959,005元,自民國112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2.857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