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5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宗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李宗民、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5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宗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新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496,396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