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16 日
- 當事人劦辰傳媒有限公司、王鵬傑、丁遵富、A 0 1、A 0 2、A 0 3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劦辰傳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鵬傑 代 理 人 丁遵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A 0 1 真實姓名、年籍詳如附錄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A 0 2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如附錄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A 0 3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如附錄對照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8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