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05 日
- 當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宏業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宏業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文品匯實業有限公司、王曾文發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