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2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9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16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詹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艾渼儷生技有限公司、黃莉庭、楊進榮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程序費用。又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依規定預納程序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此觀諸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 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於民國113年2月21日所簽發未載到期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247萬7,000元本票1紙, 聲請就其中158萬4,000元准許強制執行,然未據繳納足夠之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日通知補繳程序費1,000元。聲請人於同年月8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