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9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2 日
- 當事人星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陳榮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916號 聲 請 人 星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時明、周勝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上權利之行使與票據之占有,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亦即行使票據上之權利,應以提示方式為之,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自當提出本票原本以憑核對(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1216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聲請人未提出本票原本,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6日通知於10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113年2月20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