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97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蘇翊中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741號 聲 請 人 蘇翊中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歐雅系統設計有限公司、宇宸國際有限公司、林祐玄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聲 請費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