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9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1 日
- 當事人岱瑪金誠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89號 抗 告 人 岱瑪金誠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淑誼 一、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紘賓間因113年度司票字第989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預納。逾期 仍未繳納,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