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抗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7 日
- 當事人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簡政、張皓宗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政 相 對 人 張皓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橋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住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2樓」之記載,應分 別更正為「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12樓之7」;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簡正」之記載,應 更正為「簡政」。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32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 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裁定,應予准許。又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住所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併依職權更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周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