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0 日
- 當事人楊錦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3號 債 務 人 楊錦全 代 理 人 吳鏡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楊錦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日十七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此觀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規定自明。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復為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前已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又伊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及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見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60號卷,下稱調解卷,第6頁 )、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見調解卷第7頁正反面)、財團 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見調解卷第10至11頁反面)、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見調解卷第12頁)、民國110至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見調解卷第13至14頁)、上毅實業社員工在職證明書(見調解卷第16頁)、戶籍謄本(見調解卷第17頁)、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見調解卷第18頁正反面)、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權銀行報送授信資料明細(見調解卷第23頁)、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見調解卷第49頁)、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113年3月22日新北城住字第1130546618號函(見本院卷第46頁)、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3月22日新北社助字第1130548641號函(見本院卷第48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3月22日保普生字第11313019200號函(見本院卷第50頁)、內政 部國土管理署113年3月27日國署住字第1130030616號函(見本院卷第52頁)、上毅實業社計薪說明(見本院卷第58至134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見本院 卷第140頁)、汐止區農會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見本院 卷第142頁)、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見 本院卷第144頁)、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表(見本院卷第146頁)、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見本院卷第148頁)、投資 人短期票券餘額表(見本院卷第150頁)、投資人有價證券 異動明細表(見本院卷第152頁)、投資人短期票券異動明 細表(見本院卷第154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 會投保資料查詢結果表(見本院卷第156至157頁)、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繳費收據(見本院卷第158頁)、 收入切結書(見本院卷第160頁)、遠雄人壽保險單資料( 見本院卷第164至177頁)、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113年6月13日遠壽字第1130009152號函及附件(見本院卷第184至186頁)在卷可稽,堪認屬實。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汐止區,名下財產有遠雄人壽有效保單1份解約金為51,137元 (見本院卷第186頁),又債務人現任職於上毅實業社,每 月收入約22,000元(見本院卷第160頁),其主張自己每月必要支出即必要生活費用依新北市113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1.2倍計算為19,680元(見調解卷第6頁),依債務人之債務總金額已達691,405元(見調解卷第7頁)觀之,綜合評估債務人財產、信用及勞力等狀況,堪認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此外,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 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其應予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廖珍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