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李惟章、宇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Kelly Lee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3號 原 告 李惟章 被 告 宇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Kelly Lee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對「福田妙國生命紀念館」內36個塔位(下合稱系爭塔位)有永久使用權存在,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以系爭塔位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又原告陳報系爭塔位之公告售價共計為新臺幣(下同)514萬元(本院112年度士司簡調字第1340號卷第127、129、131至139頁),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1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1,886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陳芝箖